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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参评“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1-10-10 00:00 法硕中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参评“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东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学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每年都在全省开展南粤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活动。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参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资格
  当学年度在我校取得学籍(含当年6月份刚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但不含当年9月份刚入学的研究生新生),且当年度9月份已注册的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高校教师进修班学员、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及七年制本科生)。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期间均只可分别参加一次评选。

第二条 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一般于10月进行评选,对获当学年度南粤优秀研究生获得者于次年1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我校对获奖研究生于次年6月进行配套奖励。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本学年度同时获得其它类别奖学金的,只领取其中一项数额最高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助人。
  (二)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硕士研究生计算平均分数的课程为8门(学位课程5~6门,选修课程23门),博士研究生计算平均分数的课程为5门。计算平均分数的课程必须含外语(综合成绩)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或艺术创作、表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的一定的成绩。
  非术科类研究生申报南粤优秀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若为第二作者,其第一作者只能是其导师),并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名义发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及其扩展版来源期刊(2010-2011)。
  对于术科类硕士研究生,如果其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可以省级以上奖励代替,即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包括创作、表演、竞技等方面)1项以上。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名额
  每年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当学年度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总人数 (连续多年是0.7%)的比例,各单位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在学硕士生、博士生的数量两者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暂不做推荐名额限制。

(二)评选程序
  1、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南粤优秀研究生的初选推荐工作。对候选人的推荐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宁缺毋滥。

2、研究生部(处)对各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度广东省教育厅分配的我校指标比例,对各单位已排序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择优推荐。

3、研究生部(处)将拟上报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校领导批准,将推选出的“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候选人报送省教育厅。

(三)材料报送
  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当年评优文件要求,各学院将推荐研究生材料审核后,集中送研究生工作部。材料包含:

1、各单位盖有公章的评选公示说明函1份;

2、各单位南粤优秀研究生初选汇总表(电子文档1份);
3
、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推荐表(一式2份)(该表格在数字广外中下载;
“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一栏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推荐意见”一栏由研究生部(处)填写;双面打印,表中成绩必须盖有单位公章,同时交单位出具的成绩表一份,成绩表必须有公章和教务员签字)
  4、广东省南粤优秀研究生候选人科研成果及其它获奖证书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论文首页复印件一式2份,并与推荐表装订在一起,每位候选人材料装在一个资料袋中)。推荐表中所填写的论文必须与复印件吻合。

五条 资格审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资格参加评选:

(一)受过各类处分者;
  (二)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学位课合格标准为70分)者;
  (三)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且学生本人无异议者;
  (四)考试作弊或科研态度不认真,有伪造行为者;
(五)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六)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和其它集体学习与活动共3次以上者;

第六条 凡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评选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参评资格、评选时间及奖励办法、评选条件等内容以广东省教育厅当年度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9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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