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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改变,寻找新方向——记商标法修改下的法律适用和案例讲座
2015-05-11 15:00 法硕中心 

4月26日晚上7点,在南校区八角楼举行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张学军女士进行的题为:商标法修改下的法律适用和案例的演讲。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聆听了讲座。

基于2013年商标法有很大的修改,因此在本次演讲中,张学军女士从六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法的修改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与案例进行了讲解。

第一个方面是管辖法院的界定。她讲述,在民事案件中,管辖法院是指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在不设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基层法院的地区,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第二个方面是集中管辖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她强调,调整后的法律规定,广东地区可以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中院;第三个方面是商标等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审理分工进一步明确。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第四个方面是商标侵权行为之一——关于商标的违法使用。她从分析新商标法第48条、新商标法第57条、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2002年司法解释第1条、新商标法商标使用的管理第49条以及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中得出一个结论:“司法实践中强调被控侵权的行为必须是用于商标的行为——是与商品直接联系并且昭示商品来源的。

张学军就商标法修改下的法律适用和案例进行演讲

随后,她谈到了六个原则,并在每个原则中用相关的案例进行阐述。第一个原则是商标法(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区别,据此划清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并举出了2004年上海的一个关于LV和房地产商的案件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第二个原则是相关公众购买时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第三个原则是“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张学军法官从它的被认定构成侵权且构成侵权但只判决停止侵权,不再判决赔偿,到现在不构成侵权的转变进行了解释;第四个原则是区分标识性使用与字号性使用,并用了三个不同的案例作出了进一步阐释;第五个原则是销售多个品牌的销售商无权在销售场所突出使用其中一个品牌的商标;第六个原则是在先域名与在后注册商标混淆,不构成侵权。最后,张学军法官还提到了第六个方面:混淆是商标权的边界,并以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品牌、“长城”商标葡萄酒案、红河商标案等案例对了这一方面进行更深一步地阐述。

胡充寒向张学军赠送剪画

演讲结束后,张学军就现场同学提出的关于商标法修改以及其相关的一些案件等问题作出细致的回答。随后胡充寒代表法学院向张学军赠送了一幅剪纸画用作纪念并感谢张学军高级法官前来广外给高校师生进行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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