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法律援助中心(后简称“法援”)志愿者代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郑某、林某金融借款纠纷案”判决书已于3月12日送达至被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于2011年11月24日上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援志愿者李智敏、林梦洁作为被告郑某、林某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诉讼。
2004年2月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依《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向被告郑某、林某的儿子郑某明(化名)发放第一学年助学贷款6000元,但其后郑某明因患病在家中休养,银行再未发放余下贷款。2008年4月8日,郑某明因病去世。2011年9月,银行向法院起诉郑某明的父母郑某、林某,要求其替郑某明还清助学贷款本息共计7883.56元。
被告的弟弟郑某智(化名)在父母收到法院传票后到法援请求援助。法援受理该案件,并指派李智敏,林梦洁,黄嘉诺等志愿者处理该案。
李智敏和林梦洁做开庭前准备
在庭审中,法援志愿者提出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郑某明死后,该债务的清偿应该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郑某明家境贫寒,并且去世时仍为大学生,死后并无留下任何遗产,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我方请求证人郑某智上庭,郑某智阐述了他的家境和他哥哥的情况,证明他家境贫寒和他哥哥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的事实。
庭审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案件经过合议庭休庭评议,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郑某明及广东某学院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是其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6000元,借款人依约理应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借款人郑某明死后,被告人郑某,林某作为借款人郑某明的父母,即郑某明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清偿郑某明的个人债务。但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郑某明死后留有遗产,且两被告也表示郑某明死后并没有留有遗产被继承,不同意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援志愿者与原告律师合照
近年来,银行追偿毕业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案件越来越常见。因为大学生贷款的特殊性,所以该法律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本案件中郑某明是还未毕业就因病去世,这使得借贷关系变得复杂,涉及到继承等法律关系。本案对于该类案件的维权也有范例作用。
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后,法援志愿者心情十分激动,而被告也在第一时间表示感谢。代理该案件让法援志愿者收获良多,不仅让自身所学得到了实践运用,也更加了解律师这一行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