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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违纪违法处分规定
2011-04-09 00:00 法硕中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违纪违法处分规定

为了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法律硕士研究生违纪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适用于当年毕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对不遵守校规校纪,不服从管理、教导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加邪教活动或参加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或假借宗教组织及活动之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劳教或判以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被宣布为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确有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赌博或利用互联网进行欺诈活动者,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经公安和保卫部门处理后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收藏、散布黄色淫秽图片、音像、书籍或为黄色淫秽收藏或散布资料提供场所或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吸毒、贩卖、收藏毒品(含摇头丸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损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批评教育: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l)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对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的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对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对违反外事纪律,有辱国格人格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外事场合,散布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民族和睦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二)向外籍人员提供属于国家机密信息,为外籍人员剌探国家机密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与外籍人员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开场合侮辱他国国格,或辱骂外籍人员,或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辱国格人格,情节轻微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受处分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受警告或严重警告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二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给予法律硕士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法学院根据本条例的程序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或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报校党委会批准,并在全校公布。

(二)对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法学院提出,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和表现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以校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校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法学院负责与研究生本人见面,并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成绩优良,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再受到新的处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于其毕业当年申请解除所受处分:

(一)被评为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者;

(二)被评为学院单项奖,且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达80分以上者;

(三)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在校期间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达85分以上者;

(四)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并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

第二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并具备第十九条任意两项,未再受到新的处分,经学校研究批准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1)在校级以上重大活动中受到表彰或奖励;(2)学习成绩明显提高,受处分后下一个学期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3)未再受新的处分。受处分后有重大贡献或表现特别突出者,经学校研究批准,也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察看期间再犯有轻微错误者,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毕业前一个月,凡已受处分并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解除处分申报表,由法学院党总支作全面考察鉴定提出意见。

(二)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法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报校分管领导批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解除由法学院核准,提交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解除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授予学位),在学位授予、毕业派遣等方面与其他同学同等对待。

(四)留校察看级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五)解除处分的决定由校行政行文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510日起施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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