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均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术道德建设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中心)等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中心)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学院(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中心)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查证、审理、讨论,及时填写《学位论文作假呈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拟处理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对涉嫌作假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同时下达至相关学位管理部门,由学位管理部门上报至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五)任何调查机构或处理机构成员的行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或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的,调查及处理期间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为我校学生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为接受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当事人为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为接受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对应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