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考勤与请假规定
为了加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管理,保证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考勤与请假规定”,特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勤与办理请假手续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离校,事先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者,均视为旷课,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细则予以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三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离开学校,须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并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未到放假时间,不能擅自离校。
第四条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赴外地调研和作学位论文都要办理请假手续。在因公出差或赴外地调研和作学位论文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传真或书信请求续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第五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如一学期内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八周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患病住院期间,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传染性疾病患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
第六条 研究生—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必须有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时间、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须书面申请,请假1天由辅导员审批;请假2-3天由导师审批,报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备案;请假4—7天,经导师同意,由法硕中心主任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8天以上,则经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的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需提供随时可以联系的通讯方式。对于因外出联系不上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批准假期的单位销假。如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作旷学处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伪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请假一律到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办理,请假必需有正式报告和证明,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口头报告任课教师等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