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及管理规定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范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法硕导师)指导工作,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二、法硕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始终有引导、教育的责任。法硕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品德,引导他们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三、 研究生入学后,法硕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入学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四、法硕导师应积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研究生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
五、法硕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2个星期内列出与本专业相关的3-5本书目,提供给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汇总,然后由法硕中心统一把书目提供给研究生和导师,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确定每学期阅读书目,阅读书目要进行登记,每学期期末导师对阅读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硕导师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见面指导一次,听取所指导研究生的汇报,检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表现和专业学习情况。(填写“法律硕士导师指导研究生记录表”)。登记表每学期末统一交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统一存档。
七、根据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积极帮助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安排研究生毕业报告的选题,制定写作计划,并定期检查,使研究生按时完成毕业报告。
八、法硕导师要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选题、开题及撰写。包括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安排研究生毕业报告的选题,制定写作计划,并定期检查,使研究生按时完成毕业报告。
九、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法硕导师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论文,不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十、对于课程学习不及格、无故未按期完成毕业报告、在科研中伪造或剽窃他人的成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或患有特殊病症而难以继续学习者,导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十一、法硕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使培养方案既满足总体培养要求,又能充分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
十二、法硕导师应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总结研究生培养的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每学期期末法硕中心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如评定优秀的则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另行规定。
十四、未尽事宜,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