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著作:参与编撰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教材、工具书;
3.科研项目:主持或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项目,或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
4.科研获奖:获市厅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学术团体奖三等奖以上。
以上成果中:学术论文作者排名第一(若排名第二,则排名第一者只能是其导师),著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排名前三,全部成果必须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平均分80以上(含80);
(二)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四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以第二作者身份在三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
2.著作:参与编撰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教材、工具书(排名前三);
3.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1项校级以上项目,或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
4.科研获奖:获市厅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术团体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5.在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中获得省级行业机构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6.文体比赛: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以上全部成果必须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学院(中心)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起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中心)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答辩。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中心)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诉与复议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科研成果的认定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