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定等级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不设获奖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
2.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5%,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5000元/年。
3.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5%,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人2000元/年。
4.同一学生只能获得一个等级奖学金,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特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申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一类A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若排名第二,则排名第一者只能是其导师)。
2.主持在研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排名第一)。
4.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者。
5.在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二)硕士研究生申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一类B期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若排名第二,则排名第一者只能是其导师)。
2.主持在研或主持完成副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者(排名前三)。
4.以第一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者。
5.在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第十条 一、二等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按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50%+复试综合成绩×50%。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适当提高评奖等级。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60%+复试综合成绩×40%。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适当提高评奖等级。
推荐免试生原则上按一等奖等级评定,调剂生原则上按二等奖等级评定。
3.其他情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边、支教、入伍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细则由各学院(中心)制定并实施,可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和科研积分来确定获奖等级。科研积分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计算。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细则由各学院(中心)制定并实施,可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包括科技竞赛、文体比赛、担任社会工作、其他实践活动等)来确定获奖等级。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综合考虑学院(中心)研究生规模、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要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中心)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的推荐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答辩。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中心)获奖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评定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成果、科技竞赛及文体获奖依照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