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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2015-04-14 11:54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是由凯路仕(CRONUS)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永豪先生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奖学金。为了对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评资格

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延期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评选时间

奖学金一般于每年9月至10月评选,11月颁奖。

第三条  奖项设置和比例、标准

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设“邓永豪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和“邓永豪研究生单项奖学金”,邓永豪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术创新奖学金”、“文体表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邓永豪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比例占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的5%,奖学金标准为1500/人。

邓永豪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比例占参评单位研究生人数的5%,奖学金标准为500/人。

第四条  邓永豪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认真,学业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50%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诚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优先申请该项奖学金:

1.科研学术研究成绩突出,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重要会议上宣读论文,著作(含译著)主要参编人、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获政府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创作类成果(具体标准可参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

2.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受到校内外好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同等条件下可适当向贫困家庭优秀研究生倾斜。

第五条  邓永豪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创新奖学金

科研学术研究成绩突出,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重要会议上宣读论文,著作(含译著)主要参编人、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获政府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创作类成果(具体标准可参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积极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文体表现奖学金

积极参加各项校级文体活动,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文体竞赛获第一名者、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前三名者、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文体竞赛获前八名者;或在各种文体活动比赛中做出突出组织贡献者。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社会实践工作,任职期间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热情、主动为研究生服务;

担任研究生党建研究会、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校社团、校准实体、博士部,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党支部、团(总)支部、班级等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和工作,认真负责,富有成效,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受到校内外好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研究生部(处)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具体落实。

(二)研究生部(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人数和奖励比例,将奖学金指标分配给各培养单位。校级研究生组织作为一个独立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奖”评选,具体评选办法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优秀干部评选办法》。

(三)各培养单位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对照有关条件申报并自评,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审批表》;

(二)各培养单位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征求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将评审结果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3天。公示通过后,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按规定时间上报研究生部(处);

(三)研究生部(处)组织评委员会进行评选,确定获奖名单

(四)公示,上报学校审批;

(五)表彰。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奖学金: 

(一)受过各类处分者;

(二)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获得“邓永豪研究生综合奖学金”、“邓永豪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其中两项以上的,可获得荣誉,但只领取其中一项数额最高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获得邓永豪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本学年度同时获得其它社会专项奖学金的,只领取其中一项数额最高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评选细则,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于20149月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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